孩子非亲生,可以要求对方返还抚养费并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吗?
男方与女方结婚多年,在离婚时男方因舍不得孩子极力要求孩子随自己生活,没想到孩子居然不是自己亲生的,他该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
赵某与方某于2005年登记婚姻,婚后不久双方就有了一个儿子。赵某对这个孩子疼爱非常,精心呵护。但也由于孩子的出生,赵某与方某的矛盾加深,双方最终决定好聚好散,达成离婚协议,去民政局办了离婚手续。赵某成功地争取到了儿子的抚养权,并且没有让方某承担一半的抚养费。
离婚后的赵某丝毫没有再结婚的想法,为了给儿子更好的生活和未来,赵某拼命工作。然而生活重心都在孩子身上的赵某却在离婚后的第六年,发现自己抚养多年的儿子居然不是自己亲生,赵某无法接受这个消息,在震惊之后便是愤怒,一气之下将方某告上了法庭,要求方某返还自己多年支出的抚养费并且赔偿自己精神损害。
根据我国的相关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义务。但是此处的“父母”应为亲生父母。本起离婚纠纷案中,方某生育的孩子并不是赵某的亲生孩子,赵某与孩子没有血缘关系,所以对该孩子没有抚养义务,赵某当然是可以找方某要回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自己所支付的一半抚养费,以及离婚后的六年内支付的全部抚养费。关于抚养费的返还数额,则是需要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男女双方的负担能力以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的经济收入、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等因素来综合判断。
方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他人发生不正当关系生育子女,而且方某对赵某的欺骗让赵某误以为孩子是自己亲生,为此赵某付出了巨大的心血和精力,方某的行为给赵某造成了严重的精神打击和伤害,赵某是有权利同时请求精神损害的赔偿的。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赵某的年龄、生育能力、抚养时间、当地生活水平和方某的经济能力等因素,法院酌定精神损害赔偿金5万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