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离了孩子给对方就能不管了?
夫妻双方在未成年子女事务上的平权性,同时也明确夫妻双方对于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教育和保护,既是法定权利,也是法定义务。
首先,此处特指对于“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教育和保护。在我国,区分未成年人和成年人的唯一标准,就是年龄。只要子女未满十八周岁,都属于未成年人,即本条所称的“未成年子女”。
对于成年子女,即年龄已经超过十八周岁的成年子女,夫妻双方不再有法定义务对其再进行抚养、教育和保护了。
其次,夫妻双方对于未成年子女的权利还有义务都是平等的。在早期西方的立法中,对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权利,是仅赋予丈夫,与我国“男尊女卑”的思想一致。后来随着男女平等的观念的发展,才确立了由夫妻双方共同行使此类权利,履行对应的义务。
时至今日,很多家庭发展出“丧偶式育儿”的状态,丈夫认为赚钱是自己的责任,抚养和教育孩子是妻子的义务,这种想法都是错误的。
对于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教育和保护,不是丈夫或者妻子一方的权利或者义务,而是双方应该都要投入时间和精力,从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角度,平等地行使对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履行义务。
再者,夫妻双方对于未成年子女既有义务也有权利。从民法理论的角度来说,权利可以放弃,但是义务特别是法定义务,是不能免除的。此处夫妻双方对于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教育这种义务,是法律进行规定的一种义务。即使双方通过子女抚养协议或者离婚协议的方式约定免除了一方的上述义务,但是由于该些义务为法定义务,即使协议有效,该免除夫妻一方法定义务的约定一般也认为是无效的,该方仍旧要对未成年人履行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
综上,夫妻双方共同享有和承担抚养、教育和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是男女平等的体现,也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成长,更有利于家庭和谐及社会稳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