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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手了却还要抢房子?(二)

作者:丁嫣婚姻家事律师团时间:2021年10月21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353次举报


分手了却还要抢房子?(二)

在这之后,王某提起了离婚诉讼,张某也做好了应对措施,在此期间针对该套房屋以王某为被告先后提出多个诉讼,这期间他一直强占在该套房屋中,意图通过诉讼拖延时间,制造出他在该套房屋中生活居住的证据。

在同居关系纠纷案件庭审中,张某还表示,王某与其同居期间,一直是“全职太太”,房屋首付款20万现金是自己给王某,并提供了3张收据,之所以让王某自己签署购房合同,是为了避免生意上的风险。

首先举证证明双方并没有同居的事实。双方恋爱关系只持续到2000年底、2001年初左右,之后两人彻底分手,恋爱关系就此结束。2001年底,王某独自购买了房屋。而张某是在2012年11月强行霸占房屋,这期间10多年的时间双方并无共同居住事实,不可能存在同居关系。

其次,张某长期与另一位女士同居,张某还与她生育过一个女儿,王某就更不可能和张某存在同居关系了。

再者,张某曾以多种案由多次起诉被告,但又多次撤诉。目的就是为了妨碍诉讼,拖延时间,非常牵强地想要证明他在该套房屋中生活居住。并且张某提供的首付款收据和社区盖章的居住证明都是伪造

庭审中,通过发问环节,律师询问张某每月是否给付儿子抚养费,金额为多少?张某一开始并不清楚律师的发问目的,脱口而出每月的数额,恰恰和转账金额相符合。当张某意识到律师的发问目的,补充说抚养费为现金支付时,已为时已晚。据此,律师通过列出账单明细及询问结果,得出该笔款项是给儿子的抚养费,并非还贷款项。

法院最终全部采纳了王某这边律师的观点,认为张某的证据是伪造的,该套房子为王某所有,并要求张某及其父母十日内搬离王某的房屋。

万不得已只能同居的,各自财产尽量各自保管,不要混同,财务分开,做好同居协议约定,以免将来出现不必要的麻烦。虽然本案的系列纠纷涉及多个案由,争议焦点也只是在一套房子上,主要还是围绕在同居关系上,张某一口咬定案涉房屋是在同居期间购买的,属于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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