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债务可以强制执行另一方的财产吗?(二)
那么,洪某如何排除法院此时冻结银行卡以及查封房产的操作?
第一,王某把钱还了。最根本的解决途径就是王某把钱还了,或者其它担保人把钱还了。欠债还钱天经地义,如果他老公有其它资产,就不要想着逃避债务。
第二,洪某可以证明被查封、冻结的财产属于她的个人财产。比如这套房产是洪某的婚前个人财产,那结婚后还是她的个人房产;或者夫妻两人在这笔债务形成之前就有夫妻财产约定,约定了房产归洪某个人所有,或者约定了婚后夫妻二人属于AA制,那么洪某名下的财产都属于洪某个人;或者这些财产是洪某接受赠与的且赠与人明确表明只赠与洪某等情形。
所以如果洪某有证据有理由说明被查封房产和被冻结的银行卡内资金属于她的个人财产,洪某就可以提出执行异议,请求法院撤销对她的冻结与查封的强制执行措施。法院在查封或冻结洪某财产时,应当向她发出执行通知、执行裁定并告知洪某提出执行异议的权利和时间。执行异议的时间是收到执行裁定之日起的15日内,所以洪某要把握好这个提出异议的时机。
那么如果洪某只以“按份共有”提出执行异议要排除查封或冻结可以吗?比如洪某拿出房产证,是按份共有的房产证,可以证明她享有房产80%份额,王某占有20%份额,能不能排除强制执行?不能,法律允许查封扣押冻结共有财产,不因共有形式是共同共有或者按份共有就而作出区分。
第三,执行和解。最后,洪某还有一个方法来暂时解除这些执行措施,那就是让他老公王某找债权人好好协商,看看能否达成执行和解。
执行和解就是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之间达成的和解协议,暂缓执行,如果被执行人不能按照执行和解协议约定来做,申请执行人可以恢复强制执行。比如,王某找到了其它可供担保的财产、债权人同意延缓或者分期偿还等等。在达成执行和解之后,如果债权人同意在执行和解协议中解除以上对洪某的执行措施,那么就可以暂时解除。
那么,法院可以划拨洪某银行卡内资金和拍卖洪某名下的房产吗?
这里我们要先明确一下法院强制措施有不一样的作用。查封、扣押、冻结属于保全性质的强制执行措施,就是说这些措施是为了保证这些财产不被恶意转移或者其它处置,暂时把这些财产保全起来。但划拨或者拍卖就属于“处分性的强执措施”,那就是直接把资产处分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