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离婚协议反悔有用吗?
夫妻双方结婚16年,目前打算协议离婚,两人拥有4套房产,在离婚协议中,两人的婚生子归女方抚养,4套房子双方各居住一套且只有居住权,并协议4处房产的产权都由婚生子刘小某所有,等待自己成年之后再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同时新买的车也归女方所有。
在离婚之后,刘某认为离婚协议对自己好像没有任何益处,自己好像净身出户了,房子、车子和孩子都是属于女方的,于是就起诉到法院,想要重新分割之前的4套房产,并认为应该每人两套较为合理。而女方张某则认为离婚协议是有效的,不应该更改。
一审法院经过审理该起离婚纠纷案件认为,夫妻双方自己达成的离婚协议中,关于房产处分的约定,是能够证明该房产的处分是属于一份赠与协议的。赠与人是可以撤销合同,但需要在财产转移之前进行撤销。但如果是存在以下几种情形的,不应该撤销,主要是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是经过公证的了的赠与合同。因此刘某的撤销合同的请求,是有一定法律依据的,应该支持。
最终,法院判决夫妻两人每人两套房屋。
中级人民法院再审认为,刘某和张某达成的离婚协议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并且经过了民政部门的备案,那么这是对双方都是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因此双方当事人都应当遵守协议的约定。
本起离婚纠纷案的焦点问题是二人在离婚协议中达成的对有关夫妻共同财产的处分能否单方撤销。男女双方如果想要重新分割财产的,那么应该在协议离婚后一年的时间内提起,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在受理之后,并没有发现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据此,中级人民法院的再审判决是,撤销了一审的判决驳回了刘某的诉讼请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