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登记载明的投资能否认定为夫妻财产约定?
原告王某、被告林某双方是自由恋爱,于2015年登记结婚,婚后感情较好,并于2008年生育一子。后因两人性格不合,原告起诉到法院,请求判令解除双方之间的婚姻关系,婚生子由原告进行抚养,抚养费是双方共同承担,以及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平分。
原告认为,在婚内这段期间购买的土地,还有房产,车辆,以及公司财产等,都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法院经过调查审理,2016年,夫妻双方与第三人共同成立一家公司,公司章程上写明的双方出资情况为,原告出资30万元,被告出资50万元,第三人出资20万元。在法院审理过程中,原、被告就离婚及离婚的除公司的财产、债务外其他问题都达成了协议,但对于公司的财产、债务争议较大。
原告诉称:原、被告对公司的投资比例是等同于夫妻的财产约定,应按这一比例分割。
而被告辩称:公司资产原被告应各自占有一半。
所以法院最终判决,公司是在原、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成立的,公司的一般以上的的股份应该是属于原、被告的夫妻共同财产的,所以原、被告可以各自主张一半的分割权即各自享有40%的股份。宣判后,原、被告在法定期限内都没有提起上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