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嫣婚姻家事律师团 09:00-21:59
丁嫣婚姻家事律师团
武汉离婚律师,丁嫣律师团队,湖北武汉婚姻家庭律师,武汉离婚财产分割律师,武汉遗产继承律师,湖北武汉子女抚养律师
15927423984
咨询时间:09:00-21:59 服务地区

工商登记载明的投资能否认定为夫妻财产约定?

作者:丁嫣婚姻家事律师团时间:2021年10月11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271次举报


工商登记载明的投资能否认定为夫妻财产约定?

原告王某、被告林某双方是自由恋爱,于2015年登记结婚,婚后感情较好,并于2008年生育一子。后因两人性格不合,原告起诉到法院,请求判令解除双方之间的婚姻关系,婚生子由原告进行抚养,抚养费双方共同承担,以及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平分

原告认为,在婚内这段期间购买的土地,还有房产,车辆,以及公司财产都是夫妻共同财产法院经过调查审理2016年,夫妻双方与第三人共同成立一家公司,公司章程上写明的双方出资情况为原告出资30万元,被告出资50万元,第三人出资20万元。在法院审理过程中,原、被告就离婚及离婚的除公司的财产、债务外其他问题达成协议,但对于公司的财产、债务争议较大。

原告诉称:原、被告对公司的投资比例是等同于夫妻的财产约定,应按这一比例分割。

被告辩称:公司资产原被告应各自占有一半。

所以法院最终判决,公司是在原、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成立的,公司的一般以上的的股份应属于原、被告的夫妻共同财产所以原、被告可自主张一半的分割权即各自享有40%的股份。宣判后,原、被告在法定期限内都没有提起上诉。


丁嫣婚姻家事律 已认证
执业年限 13
  • 湖北尊而光(洪山)律师事务所
    • 执业13年
    • 15927423984
    • 湖北尊而光(洪山)律师事务所
    咨询律师
    • 入驻华律

      13年 (优于71.62%的律师)

    • 用户采纳

      169次 (优于99.1%的律师)

    • 用户点赞

      152次 (优于99.26%的律师)

    • 平台积分

      149206分 (优于99.78%的律师)

    • 响应时间

      一天内

    • 投稿文章

      5510篇 (优于99.96%的律师)

    版权所有:丁嫣婚姻家事律师团IP属地:湖北
    技术支持:华律网蜀ICP备11014096号-1 个人网站总访问量:3983382 昨日访问量:4420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 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