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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授赠房给妻子,离婚时撤销却很困难

作者:丁嫣婚姻家事律师团时间:2021年10月09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417次举报


教授赠房给妻子,离婚时撤销却很困难

赵某将婚内购买的房屋赠与妻子马某,并办理了婚内个人财产公证。后二人感情有了破裂,赵某向法院起诉离婚时,要求撤销对马某房产的赠与。一审法院驳回赵某的诉讼请求,赵某不服,提出上诉。近日,中院二审维持原判。

赵某是某大学退休教授,现已90岁高龄。2003年5月,赵某经人介绍,与小他20多岁的马某相识并于次年结婚。房屋是双方在婚后进行共同购买下一年就取得了房产证。赵某、马某各享有50%产权。对于该房产,赵某曾于2004年书写承诺书,里面内容是这样的,赵某愿意将上述房屋无偿赠与马某。并且双方还签订了一份财产协议里面约定马某个人出资并且还清该房屋剩余贷款,而赵某放弃50%产权,今后全部产权归马某所有,并于一年后公证此夫妻财产约定。

法院经过审理查明,在2014年某还有二人先后前往美国,都是居住在赵某女儿家中。后二人感情出现了问题,先后回国。这年的10月,赵某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2017年,二审法院判决双方离婚。后赵某提起诉讼,要求撤销对马某就房产的赠与。

庭审过程中,赵某称房屋是自己出资购买并进行还贷,马某在购房后多次要求赵某将房屋赠与自己个人所有,又在取得赠与后性情大变,后经赵某帮助去往美国后遗弃自己、对自己不管不顾,因此提出上述主张。而马某则认为,赵某将房屋的份额赠与自己是赵某的真实意愿,并且双方还办理了公证手续。自己一去美国,赵某就立马回国,马某被赵某女儿赶出家门,这是构成了一种遗弃行为

一审法院认为,赵某与马某之间是一种赠与合同,赵某是不可以行使任意撤销权撤销经过公证的赠与,也没有提交证据证明马某没有扶养义务,所以最终判决驳回了赵某的诉讼请求。

赵某不服,上诉中院。该院经审理认为,房屋是赵某与马某婚后共同财产,赵某在婚内这段期间,将房屋中属于自己的份额赠与马某,双方还写了一份协议,并办理了公证,双方之间形成赠与合同关系。赠与人在财产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但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是不可以进行撤销的所以赵某主张对经公证的赠与合同行使任意撤销权,不符合法律规定。尽管赵某主张马某对其不管不顾,没有扶养义务、遗弃自己,但并不能提交充分证据证明,所以赵某以此为由要求撤销赠与,依据不足。

据此,中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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