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授赠房给妻子,离婚时撤销却很困难
赵某将婚内购买的房屋赠与了妻子马某,并办理了婚内个人财产的公证。后来二人的感情有了破裂,赵某向法院起诉离婚时,要求撤销对马某的房产的赠与。一审法院驳回赵某的诉讼请求,赵某不服,提出上诉。近日,中院二审维持原判。
赵某是某大学的退休教授,现已90岁高龄。2003年5月,赵某经人介绍,与小他20多岁的马某相识并于次年结婚。该房屋是双方在婚后进行共同购买的,下一年就取得了房产证。赵某、马某各享有50%产权。对于该房产,赵某曾于2004年书写承诺书,里面内容是这样的,赵某愿意将上述房屋无偿赠与马某。并且双方还签订了一份财产协议,里面约定马某个人出资并且还清该房屋的剩余贷款,而赵某放弃50%产权,今后全部产权归马某所有,并于一年后公证此夫妻财产约定。
法院经过审理查明,在2014年赵某还有马某二人先后前往美国,都是居住在赵某女儿家中。后来二人感情出现了问题,先后回国。这年的10月,赵某向法院提起了离婚诉讼,2017年,二审法院判决双方离婚。后赵某提起诉讼,要求撤销对马某就该房产的赠与。
在庭审过程中,赵某称该房屋是自己出资购买并进行还贷的,马某在购房后多次要求赵某将房屋赠与自己个人所有,又在取得赠与后性情大变,后经赵某帮助去往美国后遗弃自己、对自己不管不顾,因此提出上述主张。而马某则认为,赵某将房屋的份额赠与自己是赵某的真实意愿,并且双方还办理了公证手续。自己一去美国,赵某就立马回国了,马某被赵某女儿赶出了家门,这是构成了一种遗弃行为。
一审法院认为,赵某与马某之间是一种赠与合同,赵某是不可以行使任意撤销权撤销经过公证的赠与,也没有提交证据证明马某没有尽到扶养义务,所以最终判决驳回了赵某的诉讼请求。
赵某不服,上诉到中院。该院经审理认为,该房屋是赵某与马某婚后共同财产,赵某在婚内这段期间,将房屋中属于自己的份额赠与了马某,双方还写了一份协议,并办理了公证,双方之间形成赠与合同关系。赠与人在财产转移之前是可以撤销赠与的,但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是不可以进行撤销的,所以赵某主张对经公证的赠与合同行使任意撤销权,不符合法律规定。尽管赵某主张马某对其不管不顾,没有尽到扶养义务、遗弃自己,但并不能提交充分的证据来证明,所以赵某以此为由要求撤销赠与,依据不足。
据此,中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