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婆私自堕胎是否构成对老公生育权的侵害?
由于社会的发展,加上抚养孩子的压力等原因,妻子没有经过丈夫同意擅自堕胎,从而引发纠纷。那么谁真正享有生育的决定权呢?
华某和梅某都是高学历、高收入、高智商,两人恋爱多年,在双方父母的不断催促下,才步入婚姻殿堂。华某的父母在当地经营一家企业,颇有声望,但只有华某一个宝贝儿子,而且华某父母的兄弟姐妹家都是女孩,所以一结婚,华某的父母就催促小俩口赶快备孕,好生个孙子将来能传承家族企业。
但梅某却不是这样认为的,她是一个独立的现代女性,娘家家境也颇为殷实,她是因为爱情才结婚的,才不想成为生育的工具,觉得只要两个人真心相爱,没有孩子,亦能执子之手,与子偕老。所以,在一次意外怀孕后,梅某悄悄瞒着华某做了人工流产。
但是不久后,华某和华某的父母知道真相后,非常失望和痛心,认为梅某对男方家庭极度不尊重,侵犯了男方的生育权,所以起诉到法院请求损害赔偿。
那么,华某的诉求能得到法院的支持吗?
根据我国的相关法律可以知道,我国是赋予已婚妇女不生育的自由的,妇女享有生育决定权。
妻子没有经过丈夫的同意而私自流产的,确实会伤害到和谐的夫妻感情,甚至会影响到婚姻的稳定,但丈夫不可以用自己享有的生育权来强迫妻子放弃自己的生育权。所以梅某没有经过华某的1同意私自堕胎,并不会造成对华某生育权的侵犯,所以法院会驳回华某的诉讼请求。
华某和梅某因为在生育问题上意见不能协调一致,造成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华某可以起诉离婚。法院会依照“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情形”来处理婚姻纠纷案件。
婚姻中的任何一方想要生育孩子都是合理的。但如果双方坚持自己的立场,没有办法对生育问题达成一致意见的,离婚未必不是解决双方争议的合理途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