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彩礼的返还问题(二)
但事情,还远没结束,在范某搬离明某的房屋后,明某一纸诉状将范某告到了法院,要求范某全部返还当初订婚时给付的彩礼15万。而范某却认为,我和你不但订婚还同居了,在不到半年的同居生活中,身心皆受到了严重伤害,而且多数彩礼在同居生活中已经共同消费,一分都不愿意返还。
那么问题来了:在我国民法典中,关于彩礼是怎么规定的呢?
本起纠纷分案件中,明某为什么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范某返还彩礼呢?法院会判决返还多少呢?
彩礼一般来说就是,按照当地的习俗在双方登记结婚前男方以结婚为目的给与女方的赠与,而我国对此的规定是只有在特定的三种情况下,如果一方当事人主张要求退还彩礼的话,是可以进行退还的,第一,双方没有领取结婚证的;第二,双方虽然领取了结婚证但却没有同居生活过;第三,如果因为给付彩礼而导致困难的。
同时有关的司法解释对此进行规定,如果双方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但是却已经同居生活了一段时间了,而一方当事人主张返还彩礼的,可以根据没有领取结婚证的原因、双方同居生活的时间、彩礼的数额、有没有生育子女以及财产使用的情况、双方的经济状况等情形来酌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数额。
所以,在本起彩礼的纠纷案中,明某和范某虽然并没有领取结婚证,但双方已经同居生活了半年左右,一般不可能要求全部返还。最后,在法官和双方律师多次沟通调解下,范某同意向明某返还10万元彩礼,至此,范某和明某的彩礼纠纷得以解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