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居分手后,共同购置的房产该如何分割?
有这样一起同居纠纷案件,杨某与尤某同居多年但一直没有登记领证,考虑到结婚需要住房,于是杨某在当地购买了一套房子,房款总价80万元。尤某表示愿意支付部分购房款和后续装修款共20万元,杨某同意。在房子进行收楼后两人简单装修就共同入住其中,后来双方发生了纠纷,杨某为挽回尤某感情,在办理房产证登记时,在房产证上写到该房子双方的共同财产,二人为共同产权人,以此来表示自己的诚意,但最终二人还是因为各种纠纷不可调和而分手,尤某因此从该房屋搬走。
一年之后,杨某与案外人进行了登记结婚居住在该房屋内。尤某知道后将杨某起诉到法院,要求均等分割该房屋,但杨某极力反对,认为房屋虽然登记为共同所有,但尤某实际出资比例少,因此进行房屋分割的条件是不成立的,可以按照借款归还尤某支付的部分购房款和装修款。
法院经过审理这例同居财产纠纷案件后,认为双方在同居期间购买的房屋,形成了一种共有状态。现在双方的恋爱关系终止,继续保持共有状态显然是不太可能的。因此,任何一方都可以请求分割该套共有房屋。
虽然双方之前有过共同所有的约定,但此约定并不是等同于均等分割,因为该房屋是由杨某主要出资购买装修并持续居住的,所以,最后法院判决房屋归杨某所有,并在查明购买房屋的具体出资情况以后,根据出资比例来计算补偿款,由杨某进行给付尤某相应的房屋补偿款。
对于同居期间双方购买的房产,如果房子是登记在双方名下的,并且登记的是共同共有,分手后如果一方请求分割,那不一定可以均等分割的。
根据我国的婚姻关系实行夫妻财产共有的制度,除非夫妻双方另有约定,否则无论财产登记在哪一方的名下,都会被视为夫妻共同财产。一般情况下,如果男女双方是以结婚为目的,而共同出资购买房屋、车辆等财产的,都是属于婚前共同出资形成的一种财产共有的关系,与结婚后夫妻共同共有关系还是有一定区别的。
同居关系这段期间内,是否存在共同财产、哪些财产构成共同财产以及双方各自占有的份额等,都是需要提出主张的一方通过证据来进行证明的。
因此,尤其是热恋中的人们在婚前共同出资购置房产、车辆等大项财产时,要注意保留出资的相关证明,避免通过现金操作,并在转账时注明资金的用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