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旬王爹爹乘公交,公交停车时,王爹爹在车上摔倒受伤。近日,江汉区法院宣判依法判决公交公司担八成责任。
去年8月底,王爹爹乘坐公交车到京汉大道公交站时,从座位台阶上下来时摔倒受伤,住院20多天,花费6万多元。王爹爹称,当时该车未进站就开门、刹车,导致他从台阶上跌落摔伤。公交公司辩称,王爹爹乘坐公交受伤属实,但王爹爹受伤系其年龄偏大,下车时一脚踏空所致,与公交公司无关。
江汉区法院认为,王爹爹支付票款后乘坐公交,双方客运合同法律关系成立。依照《合同法》有关规定,公交公司作为承运人,应依约履行将旅客安全运输到约定地点的义务。本案中,公交公司作为承运人,未能提供充足证据证明原告受伤是其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因其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公交公司应当对王爹爹的受伤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王爹爹作为成年人,在坐车时应注意自身安全,对损害发生存在一定过失等,应适当减轻公交公司的赔偿责任。
近日,江汉区法院依法判决,公交公司承担八成责任,王爹爹自担两成责任。
律师说法
湖北尊而光律师事务所律师丁嫣认为,王爹爹与公交公司之间构成消费者与经营者关系。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有关规定,应赔偿王爹爹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因此,被告公司应按上述法律规定的赔偿项目向王爹爹支付相应的赔偿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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