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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亲”生孩子依法享有继承权

作者:丁嫣婚姻家事律师团时间:2021年09月24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392次举报


“亲”生孩子依法享有继承权

薛某与杨某结婚,婚后双方修建了一套房子,该房之后进行了拆迁,薛某于是就个人名义购得回迁房一套。婚后俩人一直没有生育孩子之后检查证明薛某没有生育能力于是夫妻双方合议决定采取人工授精的方式生育孩子

薛某在杨某受孕期间查验不幸患癌症晚期,经治疗无效后病逝。薛某在病逝前认为妻子对自己照料不周、不够关心,于是就去公证处对事先书写的遗嘱进行了公证。

遗嘱的主要内容是这样的“孩子属于试管婴儿,并不是自己亲生,与自己没有血缘关系,所以不要孩子的抚养权回迁房是以自己个人名义购买,属于自己的个人财产,现全部赠与父母。”薛某病逝后不久,杨某产下一子薛某子。薛父、薛母认为薛某子的出生不是薛某的意思,所以对孩子的身份不予认可,并以遗嘱经公证为由拒绝将房屋分给杨某。杨某于是自己本人及孩子的名义起诉到法院,要求分割薛某留下的房产。

法院经过审理这起纠纷案件,认为:回迁房拆迁婚后房屋所得,虽登记在薛某名下,仍属夫妻共同财产。经薛某、杨某合议采用人工授精的方式受孕,受孕后单方无权对胎儿进行处理,薛某子出生后应视同婚生子女,遗嘱应当为其留足必要的份额,该公证遗嘱部分无效。目前经鉴定房屋价值240万元,现房产归杨某、薛某子所有,杨某给付薛父、薛母人民币6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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