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亲”生孩子依法享有继承权
薛某与杨某结婚,婚后双方修建了一套房子,该房之后进行了拆迁,薛某于是就以他个人的名义购得回迁房一套。婚后俩人一直没有生育孩子,之后经过检查证明薛某没有生育能力的,于是夫妻双方合议决定采取人工授精的方式去生育孩子。
薛某在杨某受孕期间查验不幸患癌症晚期,经治疗无效后病逝。薛某在病逝前认为妻子对自己照料不周、不够关心,于是就去公证处对事先书写的遗嘱进行了公证。
遗嘱的主要内容是这样的:“孩子属于试管婴儿,并不是自己亲生的,与自己没有血缘关系,所以不要孩子的抚养权;二回迁房是以自己的个人名义购买的,属于自己的个人财产,现全部赠与父母。”薛某病逝后不久,杨某产下一子薛某子。薛父、薛母认为薛某子的出生不是薛某的意思,所以对孩子的身份不予认可,并以遗嘱经公证为由拒绝将房屋分给杨某。杨某于是以自己本人及孩子的名义起诉到法院,要求分割薛某留下的房产。
法院经过审理这起纠纷案件,认为:回迁房是拆迁婚后房屋所得,虽登记在薛某名下,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经薛某、杨某合议采用人工授精的方式受孕,受孕后单方无权对胎儿进行处理,薛某子出生后应视同婚生子女,遗嘱应当为其留足必要的份额,该公证遗嘱部分无效。目前经鉴定房屋的价值240万元,现房产归杨某、薛某子所有,杨某给付薛父、薛母人民币60万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