孩子非“亲”生,离婚后不用抚养?
莫某和李某相识后自由恋爱,后双方到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因李某一直没有怀孕,莫某与李某于是到医院检查,诊断结果为莫某无生育能力。李某了解到可以通过人工授精技术怀孕生育,于是征求莫某的意见,莫某同意。
之后,李某通过试管技术成功生育一女儿,取名莫阿宝,登记在莫某与李某的户籍之下,双方共同抚育。两年过去,莫某与李某因生活琐事、感情不和不断产生矛盾,且莫某心底总是意难平,认为莫阿宝又不是自己亲生的,与自己并没有血缘关系,于是与李某时常进行争吵、打架。李某于是起诉到法院要求判决双方离婚。
法院经过审理这起离婚纠纷案件后,认定准许双方离婚,莫阿宝的抚养权归李某所有。但莫某与莫阿宝之间已经形成法律上的抚养权利和义务关系,此种抚养关系,不因莫某与李某的夫妻感情破裂而发生变化,离婚后,莫某仍应承担莫阿宝的抚养义务,支付莫阿宝相应的抚养费,一直到莫阿宝成年后能独立生活为止。
其实,早在1991年,最高人民法院就对夫妻双方通过人工授精所生子女的法律地位就作出了回复,回复里是这样说的:
经过研究,我们认为,夫妻双方在婚内的这段期间,如果双方一致同意进行人工授精的,那么所生的子女也应该视为夫妻双方的婚生子女,父母子女之间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我国民法典中的关于婚姻家庭方面的有关规定。
以上意见,供参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