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可以约定抚养费给付大学毕业吗?(一)
经常会有很多当事人来咨询我们,关于夫妻签订离婚协议时,是否能在协议中约定,未直接抚养孩子一方的抚养费需支付到孩子大学毕业?今天,我们将通过一个抚养费纠纷案件来具体看看,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此类情况,法院是怎么处理的。
这起抚养费纠纷案件的具体案情是这样的,原告陈某是被告陈甲和陈乙的女儿。被告陈甲与陈乙于2015年5月办理了离婚手续,双方约定婚生女陈某的抚养权由陈乙抚养,被告陈甲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直至婚生女年满22周岁即大学毕业时为止。
但双方自从离婚后,因未被告已多次拖欠抚养费,原告便提起诉讼,提出两个诉讼请求:第一,请求被告支付原告自2015年5月起至2016年4月止的抚养费;第二,被告一次性支付原告22周岁之前的抚养费。
法院审理这起抚养费纠纷案件后,认为:原告陈某是陈乙与被告陈甲的婚生女,在陈乙与被告陈甲离婚时,双方就小孩抚养权及抚养费等签订了离婚协议书,该约定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是合法有效的,双方均应遵照履行。
原告目前在中学读高二,按常理等到大学本科毕业的年龄约为22周岁,所以对于原告的诉求,要求被告按每月1000元的标准向原告支付抚养费至原告年满22周岁时止,是符合法律规定的,法院应该予以支持。因为被告从2015年5月起没有支付抚养费,因此,其支付抚养费的起算时间为2015年5月,暂计至庭审之日,被告需补付的抚养费为14850元(已扣除被告支付的2150元);自2016年10月起,被告应于每月15日前向原告支付当月抚养费1000元至原告年满22周岁时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