哺乳期的孩子,离婚时抚养权一定判给女方吗?
2015年9月,原、被告经人介绍缔结婚姻关系,同年12月举行结婚典礼仪式并同居生活,2016年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年底生育一女孩,双方婚后感情一般。
2017年,因为婆媳关系发生矛盾,原告于次日回娘家居住,婚生女一直随被告母亲生活。2018年,原告去法院起诉离婚,被告也同意离婚,但是双方对孩子的抚养权发生了争议。原告认为婚生女未满两周岁,应由原告抚养,被告支付抚养费至女儿年满18周岁。被告认为原告因婆媳矛盾,就将不满二个月的女儿丢弃不顾,独离家出走,没有尽到自己的义务,所以要求婚生女由其抚养。
法院经过审理这起离婚纠纷案件认为:本起离婚纠纷案中双方均同意离婚,经调解和好无效,说明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应准许离婚。而对于孩子的抚养权问题,一般两岁以下的孩子大概率是会被判给母亲的,除非母亲一方有不利于孩子成长的条件,是有可能判给父亲的。
本起离婚纠纷案中被告因家务琐事发生矛盾后,于2017年将不足二个月的女儿留在家中,自己回娘家居住生活至今,不管是什么原因离家出走了,但是确实直接导致尚在哺乳期的女儿不能正常接受母乳喂养,很显然并没有尽到自己的抚养义务,考虑到目前女儿仍随被告生活,改变生活环境可能对孩子健康成长不利,所以判决婚生女由被告抚养为宜。
法院在判决离婚有关孩子抚养问题时,一般来说,在哺乳期内,为了更好的维护孩子的健康成长,孩子应该判决归女方抚养。我们一般认为两周岁以下的孩子都是算作在哺乳期内的。但本条原则也有例外的情况,如果孩子的母亲患有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疾病以及其他没有履行自己义务的情形的,孩子的抚养权是有可能判给父亲的。
本起离婚纠纷案中的母亲就是,抛弃了不满二个月的孩子,一直未尽义务。在孩子父亲具有抚养能力并要求抚养的情况下,法院可以判决孩子由男方抚养。有个需要注意的问题,有时母亲离开年幼的孩子并非本人意愿,也可能是被男方赶出家门,孩子被男方控制无法见到。这种情形女方需要保留证据,将来可以向法院提供,争取孩子抚养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