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婚后买的房,能加上妻子名字的尽量加
常常会有人说,我们俩都结婚了,结婚后买的房子那就是夫妻共同财产,所以只登记在我老公名下,那没什么的,反正都是我俩的房子。
理论上来说,确实是这样的,只写一人的名字,那也是你俩的。但是,只登记一方的名字,也有很多风险。
曾经有一个离婚纠纷案例,女方在起诉男方离婚的时候,要求分割登记在男方名下的三套房产,这三套房子都是他们婚后共同购买的,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可是,起诉到法院后她才发现,这三套房子都被男方抵押给了融资公司,做了抵押借款,借款金额高达几百万万,而且借款利息也很高。男方称,这些借款大多用到公司经营上了。
你看,因为房产证只写了男方的名字,结果男方私下拿了房本出去抵押融资,妻子毫不知情。那妻子能不能主张抵押无效呢?
当然不行,因为融资过程男方和融资公司签订的有正式的融资借款抵押合同,而且融资公司也有正常的转账凭证,证明融资公司支付了借款。房子登记在男方自己名下,融资公司有理由相信男方有权处理这些房产。
当然,如果我是融资公司的法律顾问,我会要求这样的单子必须要求夫妻俩一同签字,哪怕房子登记在一方名下,也让夫妻俩签字,以免日后产生麻烦。但是,往往男方自己拿房子出去抵押借款,不让老婆知道,就是有特意隐瞒的动机,就是怕女方知道了不同意,所以才私自而为。这是私自抵押的情况。
还有一种情况就更可气了。男方瞒着女方,将夫妻俩的房子卖掉了。按理说,这种卖房子过户的时候,房管局大多数都会要求夫妻两人同时到场,都签字。但也不排除,有的房管局要求不严格,不用妻子在场签字也可以办理变更登记。
如果男方要是跟买房的人说,这房子是自己的,或者说老婆同意卖房子的,只是老婆最近出国了不在国内,不方便到场签字,那么买房的人就有理由相信男方有处分权。
只要买房的人是真实出了钱,而且房价又是合理的,不是以明显低于市场价很多处理的,那买房人就是善意买房人,那这个买房合同就是成立的,今后老婆知道了也不能追回这套房子。
这个时候如果妻子发现老公私下处理房产,想要在离婚的时候分割这个套房子,肯定是没法分了,只能要求老公赔偿损失,那老公也会抗辩说卖房子的钱都用于共同生活或者生产经营了,老婆或许就得不到多少赔偿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