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嫣婚姻家事律师团 09:00-21:59
丁嫣婚姻家事律师团
武汉离婚律师,丁嫣律师团队,湖北武汉婚姻家庭律师,武汉离婚财产分割律师,武汉遗产继承律师,湖北武汉子女抚养律师
15927423984
咨询时间:09:00-21:59 服务地区

打印遗嘱的相关规定

作者:丁嫣婚姻家事律师团时间:2021年09月06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259次举报


打印遗嘱的相关规定

现行法律规定的遗嘱形式包括自书遗嘱、公证遗嘱、代书遗嘱、口头遗嘱、录音遗嘱五种类型。法律对每种遗嘱形式的构成要件都有明确规定,未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作出的遗嘱,法院通常认定无效。打印遗嘱不是法定的遗嘱形式,但随着计算机的普及,打印遗嘱在实务中大量出现,法院对打印遗嘱的效力问题也出现了缓和的态度。在有限的条件下,即能够证明打印遗嘱确系被继承人自己制作完成的,法院也可以依据自书遗嘱的规定对其效力作出认定。

关于打印遗嘱是否为被继承人自己制作完成的证明标准问题,由于现行法律未对打印遗嘱有所规定,法院适用法律的尺度不统一。例如,在之前的遗嘱纠纷的案例中,中院采用的是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而一审法院要求采用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此证明标准高于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显然,由于证明标准的不同,法院事实认定的结果也会大相径庭。

《民法典》已对打印遗嘱作出规定,要求打印遗嘱必须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在遗嘱每一页上均签名并注明年、月、日。因此,根据遗嘱严格形式主义的司法惯例,笔者建议立遗嘱人务必在立遗嘱前详细了解相关法律规定或向法律专业人士咨询,以确保遗嘱的效力。


丁嫣婚姻家事律 已认证
执业年限 13
  • 湖北尊而光(洪山)律师事务所
    • 执业13年
    • 15927423984
    • 湖北尊而光(洪山)律师事务所
    咨询律师
    • 入驻华律

      13年 (优于71.62%的律师)

    • 用户采纳

      169次 (优于99.1%的律师)

    • 用户点赞

      152次 (优于99.26%的律师)

    • 平台积分

      149206分 (优于99.78%的律师)

    • 响应时间

      一天内

    • 投稿文章

      5510篇 (优于99.96%的律师)

    版权所有:丁嫣婚姻家事律师团IP属地:湖北
    技术支持:华律网蜀ICP备11014096号-1 个人网站总访问量:3984227 昨日访问量:4420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 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