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嫣婚姻家事律师团 09:00-21:59
丁嫣婚姻家事律师团
武汉离婚律师,丁嫣律师团队,湖北武汉婚姻家庭律师,武汉离婚财产分割律师,武汉遗产继承律师,湖北武汉子女抚养律师
15927423984
咨询时间:09:00-21:59 服务地区

关于遗嘱纠纷的相关问题

作者:丁嫣婚姻家事律师团时间:2021年09月06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183次举报


关于遗嘱纠纷的相关问题

   我们来看下面一起遗嘱继承纠纷案件。

卢某与熊某2夫妻关系,于2009年4月28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熊某1、吴某熊某2的父母。吴某于1986年8月死亡。熊某2于2016年4月18日死亡。

熊某2生前因患危重癌症留下打印的《个人遗嘱》一份,其中载明:第一,夫妻名下共有财产包括不动产住房一套及银行存款由妻子卢某合法继承;第二,妻子卢某一次性支付50万现金作为本人父亲熊某1的赡养费,用于老人日常生活支出、治病费用及护理开销,以及将来身故的丧葬费用。落款“立遗嘱人”处签有“熊某2本人2015/8/8”字样,并按有手印。

在法院审理这起遗嘱继承纠纷案中,熊某1认为熊某2所立遗嘱为打印的形式,法律性质不属于自书遗嘱,故请求法院判令《个人遗嘱》无效,按照法定继承处理。

一审法院审理这起遗嘱继承纠纷案后,认为熊某2系计算机专业人员,打印遗嘱符合熊某2的生活及工作习惯,且签字并按有手印,熊某1也无证据证明其有相反的意思表示,所以应该认定为这是他自己的真实的意思表示,可认定为有效的自书遗嘱。

熊某1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打印遗嘱虽形式上存在瑕疵,然遗嘱内容综合全面,确系自身意愿真实的体现,亦属于亲自书写、制作遗嘱的方式之一,应认定为真实有效的自书遗嘱。故驳回熊某1的上诉请求,维持一审判决。


丁嫣婚姻家事律 已认证
执业年限 13
  • 湖北尊而光(洪山)律师事务所
    • 执业13年
    • 15927423984
    • 湖北尊而光(洪山)律师事务所
    咨询律师
    • 入驻华律

      13年 (优于71.62%的律师)

    • 用户采纳

      169次 (优于99.1%的律师)

    • 用户点赞

      152次 (优于99.26%的律师)

    • 平台积分

      149206分 (优于99.78%的律师)

    • 响应时间

      一天内

    • 投稿文章

      5510篇 (优于99.96%的律师)

    版权所有:丁嫣婚姻家事律师团IP属地:湖北
    技术支持:华律网蜀ICP备11014096号-1 个人网站总访问量:3984211 昨日访问量:4420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 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