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赠与的协议最好去做公证
前段时间,有这样一起婚姻家庭纠纷案件,下面我们一起来看看是怎么回事吧。
女方那天来咨询,拿出来一个“保证书”,这个保证书是她的老公亲笔写的,里面想表达的意思是,因为老公炒股赔了钱,用信用卡套现欠了银行很多钱,老公还不上,想要让这个女方去她的娘家借钱还信用卡。女方开始不愿意,后来老公写保证书说以后要好好正经工作、好好照顾孩子之类的,总之就是表达歉意,最关键的一条是老公在保证书里写着“自愿将位于男方名下的某某房产,这笔房产是婚后购买的夫妻共同财产,归妻子一人所有”。
因为房子有贷款,当时写完这个保证书之后房子也没有过户到女方名下,女方也以为这个房子就真的归她自己了,可是在第一次起诉离婚的时候,老公就不承认这一条了,老公反悔了不想把房子给妻子一个人所有了。
那么现在问题来了:这个房子到底应不应该属于妻子,老公能不能反悔?
根据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关于房产赠与的约定,只要没最终到房管局办理房产过户手续,都是可以反悔的。除非,除非约定是经过公证的约定,赠与人就不能反悔了。
所以对于本起婚姻家庭纠纷案例,老公写的这个保证书中关于房产赠与的约定,没有经过公证,当然离婚时老公反悔了想要撤销赠与,老公这么做是可以的,相应的女方就受到损失了。
针对这个问题,我给出的建议是,如果有涉及到房产的赠与约定,无论是婚前还是婚后,是通过夫妻财产约定、还是通过赠与合同、还是在类似的保证书悔过书中表述的条款涉及房产赠与的,要么立马办理过户,防止夜长梦多,要么去公证,公证之后的房产赠与就不能撤销,不能反悔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