恋爱期间的转账难道不是彩礼?
同居期间转给女朋友的钱能算“彩礼”吗?是否可以主张返还?
李某与孙某相识之后,就开始了他们之间的恋爱,2015年底二人就开始了同居生活,在这段同居的时间内并没有结婚,也没有进行结婚登记没有生孩子。在双方同居生活的这段期间,双方均多次向对方账户转款,2018年春节期间双方拍摄了婚纱照;2018年2月3日李某在周大生珠宝店购买了对戒和项链。
2019年5月,李某要求与孙某分手,后孙某从共同租住的房子里搬出,因李某要求孙某返还10万元彩礼(其中五万元是同居期间交给孙某保管的钱款)及相应利息,于是起诉到法院。
男女双方在缔结婚姻前所给付的财物,其实并不全部都是属于彩礼的,男女双方在恋爱期间自愿的转账行为其实是一种赠与,并不属于彩礼。彩礼主要是指按照习俗以订立婚约为基础,是以结婚为目的,遵循风俗习惯由一方给付另一方一定数量的金钱、财物等。双方没有进行结婚登记的,一方请求法院返还彩礼的,法院应该是支持的。
本起财产纠纷案中,将双方拍摄婚纱照、购买结婚首饰等行为与本地给付彩礼风俗习惯相互结合可以认定2018年2月25日转账5万元为彩礼。因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彩礼,符合法律规定,但彩礼具体返还的数额需要综合考虑双方的分手原因、过错情况以及彩礼的数额等因素确定。关于原告主张之前交被告保管钱款中的5万元双方协商同意转为彩礼,因被告孙某对转化为彩礼一事不予以认可,且原告未向法庭提供任何证据予以证实,故本院对于原告该项陈述不予认可。
原告李某与被告孙某恋爱交往、共同生活时间较长,且原告李某提出分手,本院酌定被告返还原告彩礼15000元为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