订婚同居育一子后分手,法院判适量返还彩礼
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共同生活并生育一子。曾某想请求女方付某返还彩礼,因为双方并没有登记结婚,这是返还彩礼的法定理由。那么,曾某的请求能否得到法院的支持呢?
近日,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关于彩礼是否返还的案件,认为付某与曾某一起同居生活,两人同居期间还育有一子,酌定付某返还曾某彩礼2万元。
2017年初,曾某与付某通过他人介绍相识并确立恋爱关系,后开始同居生活。2017年5月3日,曾某与付某举办订婚仪式,在订婚仪式上,曾某母亲给了付某母亲6万元的现金。曾某与付某同居生活期间生育一子。2018年初两人因为性格的原因开始分居。
双方分居后,曾某将付某告上法庭,要求返还彩礼6万元。曾某称,由于付某一直拖延导致结婚证迟迟未办理,应全部返还彩礼。付某认为,订婚之时自己已经怀孕,这6万元的彩礼是曾某的母亲担心自己终止妊娠才给的。
一审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双方实际共同居住生活并生育一子,后来是因为双方没有谈妥有关结婚的事情才导致没有登记结婚的结婚事宜没有谈妥导致未能办理结婚登记,且曾某并未举示证据证明导致不能办理结婚登记的过错在于付某,驳回了曾某的诉讼请求。
曾某不服,上诉到中院。他认为对方的理由并不是可以拒绝返还的情形,应该全部返还彩礼才对。
中院经过审理后认为,该6万元是订婚仪式上曾某母亲给予,可推定其给予该6万元的目的系希望曾某与付某缔结婚姻。在订婚仪式过后,付某与曾某一起同居生活,并生了一个孩子,双方虽不是合法夫妻,但付某和曾某履行了同居和生育的义务,也并没有证据可以证明是付某不愿意办理结婚登记,所以全额返还彩礼对于付某一方有失公平,但因双方关系确已破裂,一审法院全部驳回曾某的诉求亦不当。据此,中院撤销了一审判决,酌定付某返还曾某彩礼2万元。
彩礼作为一种附条件的赠与,给付彩礼一方是以结婚为目的。但“缔结婚姻”并非只有双方办理结婚登记这一简单的形式流程,夫妻之间的权利义务的行使也是重要的一部分,仅以是否办理婚姻登记来衡量有点不太公平。
因此,判断彩礼赠与目的是否达到,除了形式要件之外,更应关注的是实质要件,即共同生活时间额度长短、是否共同生育子女、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双方过错、彩礼数额以及当地的风俗习惯等因素,酌情适当返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