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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书中约定过高精神损害赔偿金,法院会支持吗?

作者:丁嫣婚姻家事律师团时间:2021年09月01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781次举报


离婚协议书中约定过高精神损害赔偿金,法院会支持吗?

夫妻双方签订离婚协议书,约定男方向女方支付离婚损害赔偿金共50万元,后女方因男方拒绝支付而起诉到法院,法院会支持她的请求吗?

小曲与小铭原来是一对夫妻2018年4月小曲和小铭通过民政部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解除双方婚姻关系。离婚时夫妻双方写了一份离婚协议书,其中对孩子的抚养权,财产分割情况以及双方的债权债务等进行了约定。协议书中还约定:关于精神损害赔偿,因为是男方提出的离婚,所以男方应该给女方15万的精神损害赔偿金,并且要在五年以内进行全部付清。

但之后小铭并未给付这50万元,双方协商不成,小曲于是起诉到法院要求小铭根据离婚协议书里的约定给付

根据法律规定,离婚涉及到的精神损害赔偿的事由主要包括:重婚、与他人同居、家暴及虐待、遗弃家庭成员这几种。

结合本起离婚纠纷案,小曲认为:第一,小铭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其有家庭暴力行为、与他人同居等情形,精神赔偿金是对小曲的赔偿,但未有确切证据证明;第二,该精神损害赔偿金名为“精神赔偿”,实为对财产分割的“折价补偿”,但小曲也无证据证明。并且小曲在离婚协议书中表述是鉴于男方要求离婚,请求男方支付50万元精神损害赔偿金。

法院通过审理这起离婚纠纷案认为,在无明确法律规定、而协议一方当事人又不认可、不主动履行的情形下,虽离婚协议具有合同性质,属于意思自治范畴,但鉴于离婚协议与普通合同存在显著的不同性质,法院应当对于相应约定条款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进行审查,而不能径行依据离婚协议中约定的条款直接予以支持;同时,协议的约定应当明示,小曲诉讼中主张该精神赔偿的约定实质为小铭对其因财产分配而给予的一种折价补偿,但显然该约定中并没有这种意思表示,且小曲对于该项主张也没有证据证实,最终法院驳回了小曲的该项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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