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方以离婚协议约定起诉确认不动产权属,是否适用诉讼时效?
夫妻双方签订离婚协议书时,在协议中约定了房产归一方所有,但事后另一方反悔,拒不履行房产过户登记手续,一方诉至法院要求确认房产权属,有时间期限吗?时间期限是从什么时间开始起算呢?
张某与王某结婚已10年,因张某出轨,2015年双方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中约定双方共同共有的一套房产归王某所有,剩余房贷由王某偿还,至房贷还清后60日内张某配合王某履行房产变更登记手续。2020年王某还清房贷后和张某联系,要求他配合办理房产过户手续,看着已然翻倍的房价,张某悔不当初,而且离婚后的日子过得也并不顺当,因此无论王某怎么要求,拒不配合办理。
无奈之下,2021年王某诉至法院要求确认离婚协议约定的房产归其所有。张某抗辩,双方离婚已六年之久,王某现在提起诉讼早已过了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
那么本起离婚纠纷案中,王某真的丧失确认房屋归其所有的胜诉权吗?
首先,离婚协议是双方在离婚时对夫妻共有财产的处分行为,性质上属于合同。其次,离婚协议中关于不动产归属的约定不产生物权变动的效力。最后,离婚后未及时进行变更登记就不能取得不动产所有权,发生纠纷时当事人只能依据合同的约定请求对方履行,属于债权请求权。既然是债权请求权就应当适用诉讼时效。
具体到本起离婚纠纷案中,王某与张某的离婚协议已经生效,但不会直接产生物权变动的效力,按照民法典的相关规定,王某起诉张某要求其履行过户登记手续,应该从2020年其行使权利受到阻碍时起算,故王某的诉权并未超过时效,应该得到法院的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