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职太太能分多少房产补偿款?(一)
在现实生活中,有不少夫妻一方婚前签订购房合同、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办理按揭贷款,婚后双方共同还贷的情况。这种情况的房子实际是个人婚前财产与婚后共同财产的一种混合体,那么离婚时到底该如何分割这样的房产呢?下面我们通过一起离婚纠纷案件来看看。
明某2015年1月首付50万,按揭贷款50万,购买一套总价100万的房产,登记在他个人名下,契税、印花税等其他费用共计3万元,每月等额还款3000元。2018年1月丽某和明某登记结婚,结婚时房价已涨到150万,结婚以后,丽某就辞去了工作,做了全职太太,明某的工资和奖金不菲,足以承担家里的日常开销以及每月房贷。2021年1月,房价涨到300万,明某和丽某感情也走到了尽头,双方同意离婚,但是对于房产如何分割却有了争议。
明某认为:房子是自己婚前购买的,房产证也是自己一人名字,婚后所有贷款都是我个人还的,丽某一分房贷都没有还过,可以说她对房子没有任何贡献,所以房子和丽某没有关系。丽某认为:自己虽然是全职太太,对房子没有贡献,但是明某婚后赚的每一分钱都有我的一半,所以婚后共同还贷的部分及其对应的增值部分属于共同的,明某应向我补偿一半。
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双方协商不成,起诉到法院,法院会如何判决这起离婚纠纷案件呢?
通过我国相关法律的条文可以知道,丽某要想取得明某婚后还贷部分的补偿必须要满足以下几个条件:
第一,房屋买卖合同必须签订于婚前;第二,首付款由签订合同的一方用自己的个人财产支付的;第三,婚后是用夫妻的共同财产进行还贷的;第四,房子是登记在支付首付款的那一方名下。
如果有一个条件不符合,就有可能不适用该条款的规定。从这起离婚纠纷案件来看,明某和丽某所争议的房产,是明某婚前签订合同,支付首付款50万,婚后明某的工资奖金还贷及共同财产还贷,房屋也登记在明某个人名下。所以丽某离婚时应该获得补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