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妻子患上精神病,丈夫起诉离婚,妻子该怎么办?
相伴多年的妻子患上精神分裂症,丈夫却在得知后起诉离婚,面对丈夫的离婚诉讼,妻子应该怎么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呢?
田某与秦某结婚多年,育有一子田小某。但是由于孕期以及哺乳期秦某遭受了田某及其家人的恶劣对待,自2012年其秦某精神开始不稳定。2017年秦某被医院诊断为精神分裂症,需要长期服药治疗,同年10月,田某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法院判决不予离婚;后田某在2019年再次起诉离婚,法院判决准予离婚,秦某申请再审被法院驳回。两次庭审秦某都未到庭,田某也均未提及秦某患有精神分裂症。2020年秦某的情况稍有好转,但医院依然认定其为精神分裂症,仍需长期治疗,秦某为救济自己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主张田某应当支付其损害赔偿款、经济帮助共20万元。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夫妻一方遗弃配偶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结合本起离婚纠纷案,在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秦某于2017年7月被诊治为患有精神分裂症,需要长期服药,作为配偶的田某对此应是知悉的,本应及时带秦某就医诊疗,给予秦某扶持与帮助。但田某却在2017年10月向一审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在一审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六个月,又再次提起了离婚诉讼,并且两次离婚诉讼时,田某都没有如实告知法院秦某的精神状况,企图通过法院的离婚判决,想要不承担自己的抚养义务,主观上有一种遗弃家庭成员的恶意,有违社会公德及法定义务,其对于离婚存在严重过错。同时秦某也被鉴定是没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因此根据《民法典》的规定,田某应给予秦某适当的经济帮助。
最终法院根据秦某的实际生活情况以及其身体状况,支持了秦某的诉讼请求,田某上诉被二审法院驳回,维持原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