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居未领证,一方去世,另一方是否可以继承遗产?
有这样一起继承纠纷案件,甲和乙结婚后,乙于2012年不幸身亡,留下一女小乙。后甲经人介绍和丙相识,并于2013年初同居生活在一起,但一直没有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婚姻登记。后俩人开了一家店,生意不错。2018年甲不幸身亡,后丙与小乙两人对甲留下的财产发生了争执,双方最后起诉到法院要求进行判决。
法院经调查这起继承纠纷案件查明:甲死亡后,留有银行账户余额,存款单的户名是甲,除此外无其他遗产。财产属于甲和丙二人共同劳动所得,是夫妻共同财产。
那么,对于甲的遗产,丙是否有权继承呢?
法院根据最高院的最新司法解释的规定:告诉丙是可以去婚姻登记机关补办结婚登记的。但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所以如果是同居关系的男女双方,一方死亡以后,另一方想要补办结婚登记的,此时因为有一方已经死亡,不能亲自到场,因此要按照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所以,最终法院对于这起继承纠纷案件,认定甲和丙为同居关系,认同存款为他们同居期间的共同财产,按共同共有处理,甲和丙各得二分之一,甲的女儿小乙继承甲的财产,丙没有继承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