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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父(母)与继母(父)离婚后,继子女是否享有法定继承权?

作者:丁嫣婚姻家事律师团时间:2021年08月25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407次举报


生父(母)与继母(父)离婚后,继子女是否享有法定继承权?

有这样一起继承纠纷案件,孙某与陈某甲于1984年12月8日结婚,陈某与其前夫所生之子陈某乙2岁,婚后陈某甲与其前夫所生之子陈某乙随陈某甲、孙某共同生活,1991年10月17日孙某与陈某甲协议离婚,二人在民政局登记离婚协议书里是这样约定:陈某甲前夫所生的孩子陈某乙由陈某甲抚养直至工作,孙某不承担其他费用;陈某甲和陈某乙迁回原户口所在地居住,男方住户口所在地等。后来孙某他人再婚。2016年5月3日孙某死亡,其名下有一2000年办理产权登记的房屋。在继承孙某遗产时,关于陈某乙是否应继承孙某遗产,各法定继承人产生争议。

那么,在本起继承纠纷案中,陈某乙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与孙某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呢?

离婚纠纷中,如果继父母明确的表示不继续抚养已经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的,那么就应该是看做双方的协议已经解除。继父母去世时,已经没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想要主张继承继父母的遗产,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起继承纠纷案中,陈某乙两岁时,因生母陈某甲与被继承人孙某结婚,与孙某共同生活过一段时间,已经形成了事实上的抚养关系,孙某与陈某甲共同抚养教育过陈某乙,但陈某甲与孙某协议离婚时,陈某乙九岁还尚未成年,且孙某、陈某甲在离婚协议中明确约定陈某乙由陈某甲继续抚养,孙某不再承担抚养费用,其后孙某与陈某甲及陈某乙再无来往。

综上我们可以认为孙某和陈某乙的抚养关系已经终止了,孙某与陈某乙之间的继父子关系可以认为已经解除。孙某死亡后,其遗产陈某乙不享有继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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