虽然《建筑法》第61条第2款规定:“建筑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但是该条规定立法目的在于加强工程竣工验收环节的规范和管理,并非对房屋交易或租赁市场等私领域的规制,当事人一方以租赁房屋未办理工程竣工验收为由,要求确认房屋租赁合同无效的,不应支持。如果因房屋未经竣工验收导致承租人无法按照租赁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或者无法按照租赁房屋的性质使用时,承租人有权请求解除合同。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依照有关管理性强制性规定主张合同无效的理由不予支持的,应在裁判文书中写明,法院对未对租赁合同效力的否定,并不影响行政主管机关对违反管理性强制性规定的行为依法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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