并不是开发商交付的房屋与样板房不一致,购房者就可以当然地要求开发商赔偿,需要视具体情况分析。
根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时设置样板房的,应当说明实际交付的商品房质量、设备及装修与样板房是否一致,未作说明的,实际交付的商品房应当与样板房一致。”因此,样板房是否具有合同上的效力,要看开发商是否对二者的一致性进行了说明。
1、开发商明确样板房非实际交付标准,购房者以实际交付的房屋与样板房不一致为由要求开发商承担责任的,不予支持。
开发商明确样板房并非实际交付标准的常见方法有两种:
一是,样板间现场明确公示样板房非实际交付标准;
二是,在《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中明确约定,样板房并非实际交付标准或仅为空间布局向导、装修装饰和家具摆放指引,仅供参考,不作为交楼的标准。
司法实践中,如果开发商已经通过上述方式明确样板房不是实际交付标准,视为开发商已经对商品房与实际交付房屋不一致进行了说明,若购房者再以开发商交付的房屋与样板房不一致为由主张拒收房屋或要求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的,一般不予支持。
2、当样板房有合同上的效力时,开发商实际交付的房屋与样板房不一致,购房者可以要求开发商承担责任。
根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如果开发商实际交付的商品房与样板房不一致,开发商应当在销售商品房时就两者不一致的情况明确向购房者作出说明;如未作出说明的,视为实际交付房屋应当与样板房一致,否则属于开发商违约,购房者可以要求开发商承担责任。
但在司法实践中,也有法院认为,样板房属于商业广告范畴,属于要约邀请,而合同中并没有约定以样板房作为交付标准,因此,开发商实际交付房屋与样板房不符时,也不支持要求开发商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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