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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刑事辩护-专业代理受害人诉讼代理人常见疑问之一刑事附带民事和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

作者:徐云志律师时间:2018年06月19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366次举报
2018-06-19


审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主要依据的是刑法、刑事诉讼法以及刑事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并非适用《侵权责任法》的规定,按照《刑诉法司法解释》第155条第2款规定项目:

犯罪行为造成被害人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付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被害人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等费用;造成被害人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等费用。

换言之,普通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所能主张的赔偿项目也就是: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误工费、残疾生活辅助具费、丧葬费等,并不包含伤残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更不包含精神抚慰金。

那么,以上针对的是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若单独提起民事诉讼呢?

根据《刑诉法司法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未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进行调解,或者根据物质损失情况作出判决。”这个条文意思就是,除了法定赔偿项目外,其余赔偿项目,例如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之类均属于调解范畴,不属判决范围。

 “三金”应在调解范围内,而不是判决的硬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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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云志律师,四川大学法学硕士毕业,山东盈康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青岛市城阳区十佳律师。 徐律师曾担任青岛广播电视台《新闻...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东-青岛
  • 执业单位:山东盈康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70220********14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债权债务、交通事故、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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