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雪祥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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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XX公司与荥经XX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者:刘雪祥律师 时间:2020年07月30日 131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成都XX公司与荥经XX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四川省荥经县XX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荥民初字第611号
原告成都XX公司,住所地,成都市蒲江县鹤山镇朝阳XX,
法定代表人A,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A,四川XX律师
被告荥经XX公司,住所地,荥经县XX,
法定代表人A,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XX公司诉被告荥经XX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成都XX公司自接到本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七日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长 张XX
审判员 A
审判员 凌华剑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 刘XX
刘雪祥律师执业证号:15101200210831200◆经济学学士、法律硕士,双学历双学位,成都仲裁委员会仲裁员◆95年...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四川-成都
  • 执业单位:四川释然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510120********00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公司法、工程建筑、法律顾问、交通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