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雪祥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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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成都主任律师执业2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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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诉C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者:刘雪祥律师 时间:2020年07月30日 148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A、B诉C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四川省蒲江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川0131民初278号 原告沈素X,女,1954年8月12日出生,住四川省蒲江县, 原告A,女,1978年10月28日出生,住四川省蒲江县, 委托代理人A,四川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A,男,1969年10月8日出生,住四川省蒲江县, 委托代理人A,四川XX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A、B与被告C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A、B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A、B负担, 代理审判员A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B
刘雪祥律师执业证号:15101200210831200◆经济学学士、法律硕士,双学历双学位,成都仲裁委员会仲裁员◆95年...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四川-成都
  • 执业单位:四川释然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510120********00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公司法、工程建筑、法律顾问、交通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