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刘雪祥律师 时间:2020年07月30日 148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A、B诉C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四川省蒲江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川0131民初278号 原告沈素X,女,1954年8月12日出生,住四川省蒲江县, 原告A,女,1978年10月28日出生,住四川省蒲江县, 委托代理人A,四川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A,男,1969年10月8日出生,住四川省蒲江县, 委托代理人A,四川XX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A、B与被告C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A、B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A、B负担, 代理审判员A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