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雪祥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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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与B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者:刘雪祥律师 时间:2020年07月30日 129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A与B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四川省蒲江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蒲江民初字第359号 原告A, 委托代理人A,四川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A, 本院在审理原告A与被告B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在诉讼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未损害他人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A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0,由原告A负担 审判员B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C
刘雪祥律师执业证号:15101200210831200◆经济学学士、法律硕士,双学历双学位,成都仲裁委员会仲裁员◆95年...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四川-成都
  • 执业单位:四川释然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510120********00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公司法、工程建筑、法律顾问、交通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