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刘雪祥律师 时间:2020年07月30日 129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A与B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四川省蒲江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蒲江民初字第359号 原告A, 委托代理人A,四川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A, 本院在审理原告A与被告B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在诉讼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未损害他人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A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0,由原告A负担 审判员B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