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刘雪祥律师 时间:2020年07月30日 88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A与B、四川XX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民事一审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裁定书 四川省蒲江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川0131民初152号之一 原告杨玉X,男,汉族,1972年6月20日,住四川省邛崃市, 委托代理人A,四川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A,男,汉族,1972年12月12日出生,住浙江省诸暨市, 被告四川XX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XX, 法定代表人A, 本院在审理原告A与被告B、四川XX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告A、四川XX公司下落不明,需要转为普通程序审理,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A 代理审判员B 人民陪审员C 二〇一六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