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刘雪祥律师 时间:2020年07月30日 112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成都市XX公司和蒲江县XX房屋拆迁管理行为一审行政裁定书 四川省邛崃市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6)川0183行初17号 原告成都市XX公司,住所地:成都市蒲江县,现实际经营地:成都市蒲江县, 法定代表人A,经理, 委托代理人A,男,汉族,1976年9月2日出生,住蒲江县,系成都市XX公司职工, 委托代理人A,四川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蒲江县XX,住所地:成都市蒲江县, 法定代表人A,局长, 委托代理人A,四川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成都市XX公司不服被告蒲江县XX作出编号为201***21的《责令限期自行拆除违法建设通知书》,于2016年9月7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6年9月7日立案后,于2016年9月21日向被告蒲江县XX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等相关诉讼文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0月2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成都市XX公司因与被告蒲江县XX达成和解,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蒲江县XX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成都市XX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成都市XX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成都市XX公司负担, 审判长A 审判员B 人民陪审员C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