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雪祥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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蒲江县鹤山镇朝阳社区居民委员会诉A乡镇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刘雪祥律师 时间:2020年07月30日 112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蒲江县鹤山镇朝阳社区居民委员会诉A乡镇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3)成民终字第506号 (2013)成民终字第50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蒲江县鹤山镇朝阳社区居民委员会,住所地:四川省蒲江县鹤山XX, 法定代表人A,主任, 委托代理人A, 委托代理人A,四川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A, 委托代理人A,四川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A, 上诉人蒲江县鹤山镇朝阳社区居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朝阳社区)因与被上诉人A乡镇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蒲江县人民法院(2012)蒲江民初字第18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朝阳社区的法定代表人A、委托代理人B、C,被上诉人A及其委托代理人B、C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二审查明,朝阳社区与A均认可案涉承包合同到期后,双方仍按该合同约定继续履行各自的义务,1996年至2011年A已交纳的承包费金额为:A及家人交款总额312300元-B交房租51000元-C交房租28000元-陈羿交房租25000元=208300元,朝阳社区认可A于1988年至1995年间共交承包费44000元, 本院二审另查明,A在本案一审期间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 本院经二审查明的其余事实与原审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A欠付朝阳社区的承包费金额,A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是否存在违约行为,是本案在二审中的争议焦点,A认为其已交付的承包费已超出其应交费总额,不存在违约,而朝阳社区认为A尚欠312200元承包费未交,构成违约,对此本院认为,从本案已查明的事实来看,双方对承包合同期满后继续按原合同约定模式履行合同的事实无异议,故从1988年起至2011年12月31日止,A应交纳的承包费总金额应为:10000元+10700元+11400元+12100元+……+26100元=433200元,扣除朝阳社区认可的1995年以前已交承包款44000元,本案查明的1996年至2011年已交承包款208300元及朝阳社区同意其免交的15000元,本院认定A尚应向朝阳社区交纳的承包款金额为165900元,原审法院判决A向朝阳社区支付承包费109700元,属认定事实有误,本院予以纠正,因A未按承包合同约定向朝阳社区交纳承包费,构成违约,应按约定向朝阳社区支付违约金3000元,原审认为引发案涉争议的原因系双方在承包合同期满后未续签书面合同、未及时结算所导致,不可归责于双方的原因,从而驳回朝阳社区要求A支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不当,本院予以纠正,因合同未约定欠付承包款利息如何计算,本院认定A应以欠付的承包款165900元为基数,从朝阳社区提起本案诉讼时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向朝阳社区计付利息为宜,此外,本案双方当事人间签订并履行的是承包合同,朝阳社区在本案中的诉讼请求为终止其与A签订的印刷厂承包合同,原审判决终止朝阳社区与A之间的企业租赁经营合同错误,本院一并予以纠正,朝阳社区的上诉请求中部分具有事实依据,本院对具有相应事实依据的部分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A认为其已交付的承包费已超出其应交费总额,不存在违约的抗辩意见,与本院查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对A上诉提出的朝阳社区诉讼请求中2009年以前的承包费金额已过诉讼时效的抗辩主张,本院认为,因A在本案一审期间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当事人在一审期间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在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之规定,本院对A的该项抗辩主张不予支持,对A上诉称原审对其购买新机器的事实未查明,1997至1999年间因原东北印刷厂修建房屋不应缴纳承包费的主张,本院认为,A是否购买新机器与本案属于不同的法律关系,该事实不影响本案承包费的计算,而A也未举证证明其与朝阳社区就东北印刷厂修建房屋而达成扣除1997年至1999年间承包费的协议,故对其该项上诉主张,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原审审判程序合法,但因原审认定事实有误,导致判决错误,本院依法予以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九十一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四川省蒲江县人民法院(2012)蒲江民初字第188号民事判决; 二、终止蒲江县XX山镇朝阳社区居民委员会与A之间的《东北乡印刷厂承包合同》; 三、A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蒲江县XX山镇朝阳社区居民委员会支付承包费165900元,并以此为基数,从2012年4月13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付利息至款付清之日止; 四、A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蒲江县鹤山镇朝阳社区居民委员会支付违约金3000元; 五、驳回蒲江县鹤山镇朝阳社区居民委员会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6028元,财产保全费4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6028元,合计12456元,由蒲江县鹤山镇朝阳社区居民委员会负担6228元,A负担6228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A 审判员B 代理审判员C 二○一三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D
刘雪祥律师执业证号:15101200210831200◆经济学学士、法律硕士,双学历双学位,成都仲裁委员会仲裁员◆95年...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四川-成都
  • 执业单位:四川释然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510120********00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公司法、工程建筑、法律顾问、交通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