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雪祥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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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诉B、四川XX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刘雪祥律师 时间:2020年07月30日 91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A诉B、四川XX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四川省蒲江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6)川0131民初151号 原告:瞿金X,男,1974年9月15日出生,住四川省仁寿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A,四川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A,男,1972年12月12日出生,住浙江省诸暨市, 被告:四川XX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XX,组织机构代码:73235995-9, 法定代表人:A, 原告A与被告B、四川XX公司(以下简称恒通混凝土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9日立案受理后,经审理发现有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裁定转为普通程序,于2016年8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A及其诉讼代理人B到庭参加诉讼,被告A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原告于2016年8月4日申请撤回对被告恒通混凝土公司的起诉,本院口头裁定予以准许,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A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决被告立即给付原告运费欠款117563元,并从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资金占用利息至款付清之日止,事实与理由:2014年4月1日,案外人A与被告B签订汽车运输合同,约定由A指派4台罐车向B负责供货的第三方建设工地运输预拌(商品)混凝土,合同对运输数量及单价、付款方式、违约责任等作了明确约定,之后,A指派原告用XXAx号罐车按约履行了货物运输义务,但被告A一直未按照约定支付运费,原、被告双方于2015年11月27日进行了结算,共计欠付117563元,被告A出具欠条予以确认,并承诺及时支付,但至今被告仍拖欠原告运费117563元,经原告多次催收未果,据此,请求法院判如所请, 被告AX未作答辩,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汽车运输合同、欠条、砼发货单等证据,被告未到庭质证,对原告提交的上述证据,本院经审查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4月1日,案外人A与被告B签订《汽车运输合同》,约定由A从“蒲江光明搅拌站”运输混凝土至B负责供货的蒲江“江东国际”工程项目,合同对运输方式、数量及单价、付款方式、违约责任等作了约定,合同签订后,A指派B用川Ax号罐车按照C的要求运输了混凝土,A未按照约定支付运费,A于2015年11月27日与B进行了结算,A出具欠条对所欠运费进行确认:“今欠到瞿金X川Ax搅拌车在我处混凝土运输费用147563元,已付叁万圆整,尚欠壹拾壹万柒仟伍佰陆拾叁圆,欠款人:AXxxxx”,因被告至今尚欠原告运费117563元未付,导致原告提起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按照被告A的要求将其向第三方供货的预拌(商品)混凝土运达指定地点,系运输合同义务的实际履行人,被告以欠条的形式对其所欠运费进行确认,双方形成运输合同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XX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二百九十二条“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应当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的规定,被告应当及时支付原告运输费用,对原告主张要求被告支付运费欠款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二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之规定,被告未及时支付欠款,给原告造成了资金占用利息损失,其要求被告从起诉之日起至欠款付清之日止承担利息损失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法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之规定,被告A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由此产生的不利后果应由其自行承担,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二百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限被告A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支付原告瞿金X运费117563元及资金占用利息,利息以117563元为基数,从2016年3月9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欠款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652元,保全费1175元,公告费560元,共计4387元,由被告A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A 代理审判员B 人民陪审员C 二〇一六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D
刘雪祥律师执业证号:15101200210831200◆经济学学士、法律硕士,双学历双学位,成都仲裁委员会仲裁员◆95年...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四川-成都
  • 执业单位:四川释然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510120********00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公司法、工程建筑、法律顾问、交通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