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雪祥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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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与被告B、四川XX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民事裁定书

发布者:刘雪祥律师 时间:2020年07月30日 83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A与被告B、四川XX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民事裁定书 四川省蒲江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川0131民初151号之一 原告瞿金X,男,汉族,1974年9月15日出生,住四川省仁寿县, 委托代理人A,四川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A,男,汉族,1972年12月12日出生,住浙江省诸暨市, 被告四川XX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XX, 法定代表人A, 本院在审理原告A与被告B、四川XX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告A、四川XX公司下落不明,需要转为普通程序审理,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A 代理审判员B 人民陪审员C 二〇一六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D
刘雪祥律师执业证号:15101200210831200◆经济学学士、法律硕士,双学历双学位,成都仲裁委员会仲裁员◆95年...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四川-成都
  • 执业单位:四川释然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510120********00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公司法、工程建筑、法律顾问、交通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