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雪祥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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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XX公司与天津XX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者:刘雪祥律师 时间:2020年07月30日 232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成都市XX公司与天津XX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二中民四终字第84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成都市XX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浦江县天华镇政府街2号, 法定代表人A,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A,四川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天津XX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XX, 法定代表人A,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A,天津XX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成都市XX公司与被上诉人天津XX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天津市XX滨海新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1日作出(2013)滨港民初字第942号民事判决,一审宣判后,成都市XX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11月2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2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上诉人成都市XX公司的委托代理人A;被上诉人天津XX公司的委托代理人B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2013)滨港民初字第942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案件受理费12848元,退还上诉人成都市XX公司, 审判长A 代理审判员B 代理审判员C 二〇一五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D 速录员E
刘雪祥律师执业证号:15101200210831200◆经济学学士、法律硕士,双学历双学位,成都仲裁委员会仲裁员◆95年...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四川-成都
  • 执业单位:四川释然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510120********00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公司法、工程建筑、法律顾问、交通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