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雪祥律师
刘雪祥律师
综合评分:
5.0
(来自34位用户的真实评价)
四川-成都主任律师执业22年
查看服务地区

咨询我

A诉成都市XX公司、XX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刘雪祥律师 时间:2020年07月30日 44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A诉成都市XX公司、B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四川省蒲江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蒲江民初字第185号 原告A, 委托代理人A,四川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市XX公司,住所地:成都市蒲江县西来镇高桥社区三组, 法定代表人A,董事长, 被告A, 二被告委托代理人A,四川XX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2014年3月2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A与被告成都市XX公司(以下简称峨兴建材公司)、B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征求当事人意见,依法由审判员A适用简易程序于2013年4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A委托代理人B、被告峨兴建材公司、黄中宪委托代理人C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A诉称,2012年,原告经人介绍与被告峨兴建材公司法定代表人A认识,后被告A因经营需要,多次向原告借款,2013年5月15日经结算,被告共欠原告借款102.9万元,被告峨兴建材公司法定代表人A出具借条予以确认,同年6月21日,被告峨兴建材公司法定代表人A再次向原告借款20万元并出具欠条,被告至今未归还借款,据此,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人民币122.9万元并支付资金占用利息损失, 被告峨兴建材公司、A辩称,被告向原告借款是事实,所借款用于峨兴建材公司经营,但原告起诉的借款大部分为利息, 经审理查明,A于2013年5月15日以峨兴建材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身份向B出具借条,载明:“今借到A现金102.9万元.大写壹佰零贰万玖仟元整成都市XX中宪2013.5.15日”,同年6月21日向A出具欠条,载明:“今欠到A现金20万元正大写贰拾万元整此条成都市XX公司黄中宪2013.6.21”,所借款项用于峨兴建材公司经营,该款未偿还, 上述事实有借条、欠条和当事人的陈述予以佐证,本庭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被告向原告借款后出具借条,双方形成的民间借贷关系合法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的规定,双方未约定借款期限,原告可要求被告随时归还借款,因诉争借款用于峨兴建材公司,而A系法定代表人,故该借款应由峨兴建材公司承担,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借款的诉请予以支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的规定,被告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原告诉请的款项均为利息,本院对被告的辩称意见不予采纳, 关于原告主张的利息损失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8条第1款“借贷双方对有无约定利率发生争议,又不能证明的,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息”的规定,原、被告未约定借款利率,原告诉请的利息只能从其主张权利即起诉之日(2014年3月25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本院确定的履行期限止, 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8条第1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成都市XX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偿还原告A借款人民币122.9万元; 二、被告成都市XX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支付原告A资金占用利息损失,以人民币122.9万元为基数,利息自2014年3月25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7931元,由被告成都市XX公司负担,此款原告A已预交,被告成都市XX公司在支付上述款项时一并付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A 二〇一四年四月四日 书记员B
刘雪祥律师执业证号:15101200210831200◆经济学学士、法律硕士,双学历双学位,成都仲裁委员会仲裁员◆95年...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四川-成都
  • 执业单位:四川释然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510120********00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公司法、工程建筑、法律顾问、交通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