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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类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无效

2015年10月20日 | 发布者:殷宏 | 点击:1215 | 0人评论举报
摘要: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方式主要包括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四种方式。而因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而引发的土地纠纷却是多种多样的,那么什么样的土地流转合同为有效合同,什么样的土地流转合同为无效合同呢?现在专业律师告诉你,按照我

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方式主要包括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四种方式。而因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而引发的土地纠纷却是多种多样的,那么什么样的土地流转合同为有效合同,什么样的土地流转合同为无效合同呢?现在专业律师告诉你,按照我国现行法律规定,以下四类合同为无效合同。

第一是未经发包方(村委会)同意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而签订的合同为无效合同。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八条规定“承包方采取转让方式流转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经发包方同意后,当事人可以要求及时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注销或重发手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承包方未经发包方同意,采取转让方式流转其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让合同无效。但发包方无法定理由不同意或者拖延表态的除外。”根据法律规定,以转让方式流转土地的必须经发包方村委会同意才能有效,否则转让合同无效。

第二是未经权利人同意或追认,无处分权人私自流转他人承包土地的流转合同无效。

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

在农村存在很多无处分权人流转他人土地的情形,比如父亲把外出打工儿子的地包给他人了,儿子把父亲让他耕种的地包给他人了,代管人把别人让他代管土地转让给他人或过户到自已名下等情形。这些情况都属于无处分权人未经授权私自处分他人财产的行为,如果权利人不予追认,无处分权人签订的土地流转合同应认定为无效合同。

第三是承包方以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抵押或者抵债的合同无效。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规定“承包方以其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抵押或者抵偿债务的,应当认定无效。对因此造成的损失,当事人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因此在农村,有的农民朋友为了借款把土地抵押出去签订一个抵押借款合同,还有一些农民朋友借款到期偿还不上了就签订一个“以地抵债”合同用土地偿还借款,按照法律规定这类合同都是无效合同。

第四是超过承包期限流转土地的超过部分无效。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条规定“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第三十三条第(三)项规定“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我国农村第二轮土地承包发生在1998年,第二轮承包期限到2027年12月31日结束。因此土地流转不能超过剩余期限,也就是不能超过2027年年底,如果流转期限超过这个期限,那么超过部分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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