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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赡养不可忽视的赡养人义务

发布者:殷宏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婚姻家庭 |1281人看过

要求子女履行对自已精神上慰藉的义务,比如要求子女经常回家来看望自已或者要求与子女共同居住等等,这些要求就是精神赡养义务,是赡养义务中的重要内容,在法律上是有依据的。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子女对老人的赡养主要包括四个方面的内容:一是经济上供养,二是生活上照料,三是精神上慰藉,四是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其中后三个方面主要属于精神层面,也就是我们所说的“精神赡养”。

所谓“精神赡养”,一般是指在家庭生活中,赡养人理解、尊重、关心、体贴老年人的精神生活,在精神上给予其慰藉,满足其精神生活需要,使其精神愉悦。我国《婚姻法》中对“精神赡养”的内容规定并不具体和明确,而在《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中规定的却非常具体,《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可见,我国现行法律是在倡导社会公德,鼓励了子女对老年人进行“精神赡养”。司法实践中各地法院除支持老年人关于经济供养的请求外,对于要求子女定期看望自已、要求与子女共同生活等“精神赡养”的合理要求,受案法院也都是依法予以支持的。随着我国社会的老龄化进程,“精神赡养”已成为不可忽视的社会问题,也成为赡养义务人履行赡养义务的重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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