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绑人抢车,索债不成受刑罚

2016年10月24日 | 发布者:殷宏 | 点击:623 | 0人评论举报
摘要:近日,香坊区人民法院对一起非法拘禁案件作出一审判决,分别判决被告人于某某等四人五个月到九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由于四被告人赔偿了受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了受害人的谅解,四人均被适用缓刑。案件经过:2014年被告人于某某听信他人

近日,香坊区人民法院对一起非法拘禁案件作出一审判决,分别判决被告人于某某等四人五个月到九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由于四被告人赔偿了受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了受害人的谅解,四人均被适用缓刑。

案件经过: 2014年被告人于某某听信他人介绍而参与传销,造成损失10余万元,其自认为误入传销系被害人王某某所致,遂向王某某多次索赔未果。201632,于某某、周某某、李某某和张某四人在哈尔滨市香坊区大自然洗浴中心门前发现王某某,遂以索要债务为由对王某某进行殴打并强行将王某某推上其驾驶的迈腾轿车,四人一同将王某某带至五大连池市,强迫王某某在打印好的以车抵债的买卖协议上签字。当日15时许,王某某被放回,其所有的迈腾轿车被于某某扣留抵债。经诊断,被害人王某某头部、双上肢及右下肢软组织挫伤。案发后,涉案车辆已追缴返还被害人。

法院认为:被告人于某某、周某某、李某某和张某四人为索要债务,非法限制他人自由,并对被害人实施殴打,其行为均构成非法拘禁罪。四人均已赔偿受害人损失并取得了受害人的谅解,可从轻处罚,遂作出以上判决。

律师说法:公民的人身和财产权利受法律保护,不论债务是否合法存在均应通过正当的法律途径解决。对他人实施绑架,对他人财物实施强抢以及违背当事人意志强买强卖均是违法行为,触碰法律底线都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作者:殷宏,黑龙江殷宏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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