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文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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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取保候审毒品犯罪公司犯罪职务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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闫XX抢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发布者:曾文飞律师|时间:2020年08月19日|分类:综合咨询 |20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北京市东城区XX以京东检公诉刑诉[2017]2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闫XX犯抢劫罪,于2017年3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东城区XX指派检察员王X、代理检察员高乐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闫XX及其辩护人曾X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东城区XX指控,2016年11月7日凌晨,被告人闫XX在被害人王X位于北京市东城区某国际公寓A座的家中相约与之发生性关系。后闫XX通过在被害人王X饮用的奶茶中加入药物“弥漫之夜”(经鉴定含有催眠镇静成分氯硝XX和7-氨基氯硝XX)的方式,抢走被害人苹果牌iPhone5S手机一部、苹果牌iPhone6手机一部、美图牌MK260手机一部。三部手机价值共计2897元人民币。被告人闫XX于2016年12月20日被民警抓获。
上述事实,被告人闫X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到案经过,抓获经过,工作说明,被害人王X的陈述及辨认笔录,北京市东城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北京通达法正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北京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毒物检验报告,北京市东城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法医物证鉴定书,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照片,证人林X、武X的证言,辨认笔录,搜查笔录,扣押清单,视听资料,发还清单,被害人王X出具的谅解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被告人的供述及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被告人闫XX的辩护人曾XX认为,被告人闫XX具有坦白情节,认罪悔罪,系初犯、偶犯,赃物已退赔且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建议合议庭对其从轻处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闫XX无视国法,虽曾因盗窃被行政处罚,仍不思悔改,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其他方法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及财产权,已构成抢劫罪,依法应予刑罚处罚。北京市东城区XX指控被告人闫XX犯抢劫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闫XX到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赃物已退赔且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综上,本院为严肃国法,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及财产权不受侵犯,对被告人闫XX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闫XX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20日起至2020年6月19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二、未随案移送的手机两部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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