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文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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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取保候审毒品犯罪公司犯罪职务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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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发布者:曾文飞律师|时间:2020年08月12日|分类:综合咨询 |6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公诉机关北京市西城区XX。
被告人A,女,1974年12月10日出生;因涉嫌犯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于2013年4月25日被羁押,同年5月29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曾XX,北京XX律师。
  
  (2013)第08x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A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于2013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西城区XX指派检察员A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A及其辩护人B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西城区XX起诉书指控:被告人A于2013年4月25日,在未经野生动物主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在北京市西城区广安XXx号摊位,欲出售象牙制品638件(净重1.120千克),经鉴定,价值人民币46667.04元,被告人A被当场抓获, 上述事实被告人A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未提出异议,并有证人A、B、C、D的证言,辨认笔录,报国寺地案登记表,现场勘验笔录,野生动植物及其制品标本物种鉴定意见书,野生动物价值证明,北京市XX关于对北京市公安局森林公安分局查询函的复函,到案经过证明材料,扣押物品清单和发还清单,被告人A的户籍证明材料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A未经野生动物主管部门批准,非法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妨害了社会管理秩序,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应依法惩处,北京市西城区XX指控被告人A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罪名成立,被告人A的辩护人关于被告人A系犯罪未遂,有坦白情节,系初犯等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鉴于被告人A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且其系犯罪未遂,依法可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A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二、在案扣押的象牙制品六百三十八件予以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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