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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折的证据裁判

发布者:关建国律师|时间:2021年02月06日|分类:刑事辩护 |323人看过


打折的证据裁判

 

 

认定案件事实,必须以证据为根据。

2012年实施的《刑事诉讼法解释》确立的证据裁判原则,本该是司法实务界的春天,但经过近十年的实施,却演变成了司法实务上的“打折”。

随着人才选拔制度的不断完善,社会上包括律师界的年轻优秀人才不断的被充实到公、检、法、监队伍中去,这些人才的加入及各单位审查和追责制度的逐步健全,使案件质量得到了极大的提高。刑事案件中对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在实体认定上的辩护空间更是受到了“无情”的挤压。所以,个人认为今后辩护的重心应该在证据分析、证据判断及证据规则的运用上下功夫,也就是所谓的证据辩护。

单纯的证据辩护是没有意义的,不论用哪种方式的证据辩护,其最终目的都是要服务于实体辩护。比如,启动了非法证据排除,也成功了,但是对案件事实的否定没有任何帮助,那排除它干什么?既然当事人无法从中受益,我们做的就是“损人不利已”的无用功!但是,当证据排除后,使犯罪构成中的关键证据不能作为定案根据了,犯罪认定上出现了难以逾越的障碍,这就是用证据辩护服务于实体辩护。所以,证据辩护只是一个手段行为,目的行为是要通过证据规则的运用击毁控方的有罪证据体系。这里必须明确,证据规则存在的价值就是为了限制公权力,它对证明案件事实没有任何帮助。所以,证据规则是辩方的有力武器。

证据辩护的目的,是为了发现控方的证据断点,当然在条件具备时,也可以制造断点。比如,关键待证事实的固定必须有两个以上的同向性证据的存在(客观证据除外),使其形成证据上的印证或补强,否则该关键待证事实就成了孤证,孤证的后果就是利已的,这就是证据的断点。当然,如果“排非”使关键证据成了孤证或干脆“没有了”,这就制造了断点!

发现了证据断点,根据断点形成合理怀疑。这个合理怀疑应当是肯定的怀疑,如果用“是不是”、“对不对”等来表述合理怀疑,相当于是不确定的合理怀疑而可能会被忽视。在这里还须明确,辩方没有证明行为人无罪的责任,辩方只要“挑出”符合情理、逻辑的合理怀疑,使控方证据不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证明标准就可以了。辩方没有公权力做依靠,也就不要试图与控方在“力量”上争高低了!

找到证据断点,证据缺失就存在了,那控方的证据就无法形成封闭的证据体系,其所追求的证明目的也就无法实现了。比如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上游犯罪必须成立。如果没有上游犯罪成立的证据,关键待证事实(存在上游犯罪)就无法排除前手财物持有人是合法取得涉案物品的合理怀疑,控方证据对待证事实的证明也就达不到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了。

如果按照“断点--缺失--不确实、不充分--无法达到证明目的--无罪”的证据判断逻辑思维最终应该是无罪结论。但实务中,我们根本实现不了这个目的。个人认为主要原因可能有:一是裁判者“内心确信”的心证权力过大。裁判者首先是判断这件事是不是这个人干的,如果形成就是这人干的内心确信,根据这个方向标,他就能找出“不是他是谁?”、“不是他干的会是谁?”等等若干个反问来烤问自己,最终会出现一个“内心认为他是坏人,他就是坏人”的确信。二是裁判者是当事人的最后一道防线,但这个群体更是公权力的最后一道屏障,这就是马克思老爷爷告诉我们的“事物都是有两面性的”;再有,就是我们司法体制内部有着几十年形成的弊病,让个人去对抗整个体制内的弊病,这无疑是让小胳膊和大象腿比劲道,不是一个段位啊!

诉讼中,辩方提出证据缺失的无罪辩护,裁判者也认可这个观点时,他就会陷入“两难”境地。不采信,人家说的确实有道理;采信,前面的兄弟姐妹怎么办?所以,当裁判者从内心认为,行为人确实干了这个坏事,但证据又确实存在缺失时,往往就来个打折——适当轻判!这样多好,前面的兄弟姐妹是对的,辩方也是有效辩护,裁判者内心已确信被告人就是个坏人也没了心理负担,被告人也获得了相对轻判的结果。四个人打麻将,最后一算账,都是赢家!多好!

真得很无奈!

新刑诉法解释刚刚颂布,法亦良法,但执法任重而道远!

诸君努力!

 

 

 

 

 

 

 

 

 

关建国律师

二零二一年二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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