邱赞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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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广东宝城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婚姻家庭房产纠纷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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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发布者:邱赞华律师|时间:2018年12月21日|分类:合同纠纷 |735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与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庄边社区居民委员会签订的《宝安区西乡街道新庄园小区物业管理合同》系各方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当事人均应依约全面适当地履行合同。原告作为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新庄园小区的物业服务单位,其已经为新庄园小区的全体业主提供了物业服务,被告伍晓峰、黄荣梅作为新庄园45号房屋的产权申报人,也已经实际接受了原告的物业服务,原告和被告伍晓峰、黄荣梅间存在事实的物业服务合同关系。现新庄园小区45号房屋住宅建筑面积为400平方米,参照《宝安区西乡街道新庄园小区物业管理合同》约定的物业管理费标准计算出案涉房屋住宅部分每月物业服务费为320元(400平方米×0.8元/平方米)。原告所主张的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8月31日期间的物业服务费10,240元(320元/月×32个月),有事实依据,法院予以支持。

      本案中原告与被告所在地的居委会签订未签订书面的物业服务合同,但物业服务单位已经为业主提供物业服务,业主也已经实际接受了物业服务单位的服务,那么双方形成事实的物业服务合同关系,业主应当支付相应的物业服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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