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不可以。
根据最高院民一庭在《新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一)理解与使用》中的观点,“一裁终局”制度确立的目的和意义就在于提高劳动争议案件处理效率,简化劳动争议案件处理程序,强化劳动仲裁制度功能,快速解决纠纷以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得到尽快救济,并且仲裁与法院权属性质不同,两者之间没有权力隶属关系,法院审判对仲裁机构基于仲裁权力作出的裁决应当尊重其效力,即使仲裁裁决对仲裁类型的表述错误也应当以仲裁裁决确定为准,在仲裁裁决已明确类型的情况下,当事人对此有异议的,人民法院不再审查。即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将非终局裁决认定为终局裁决,用人单位以此为由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