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红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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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疫情影响,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协商就对劳动者进行调岗降薪,是否合法?

发布者:顾红娟律师|时间:2022年04月04日|分类:劳动纠纷 |1480人看过

来源:深圳律协


答:不合法。

调岗降薪属于变更劳动合同的行为,双方应通过协商变更劳动合同的方式处理,如不能协商则根据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解除劳动合同并支付经济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粤高法〔2020〕38号)第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严重困难的,可以与劳动者协商,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待岗等方式变更劳动合同,稳定工作岗位。如双方未能协商一致,用人单位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根据上述规定,如果用人单位以“疫情影响”属于“客观情况发生变化”为由对劳动者调岗降薪,仍然要遵循协商一致的原则,如果协商不能达成一致需解除劳动合同的,需依法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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