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红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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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发出录用通知后,可否以受疫情防控影响不能办理入职为由,通知取消录用劳动者?

发布者:顾红娟律师|时间:2022年04月04日|分类:劳动纠纷 |1104人看过

来源:深圳律协


答:通常情况下不可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第十条第三款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条第三项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三)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

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出录用通知属于要约,劳动者回复同意后即构成承诺,录用通知对用人单位具有约束力。

受疫情影响,如:延迟复工、交通管制、区域封锁、居家隔离等疫情防控措施可能导致劳动者不能按照录用通知约定的时间办理入职手续,按照上述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如直接取消录用劳动者,可能被认定为违背诚实信用原则,需承担缔约过失的赔偿责任。

因此,不建议用人单位在此情况下取消录用,而是应与劳动者协商延迟办理入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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